租房并不必然带来
居住权。
居住权乃是用益
物权之一种,指的是对于他人财产——房地产及其附属设施具备占有与实际利用的权力。
这种权力的设定方式多样,既可基于
遗嘱或遗赠,也可通过合约商定。
然而,无论是租住还是购
买房产,对于租赁所得的房产都具有占有的权益,但却并不等同于居住权本身。
居住权应包含以下核心要素:
首先,居住权持有者依法拥有该房产的
使用权,但是,该使用权的行使目的仅仅局限于居住;
其次,居住权持有者还可依法享有附随于房产使用权的一系列权利,比如
相邻权等等;
此外,为了保障其使用权,居住权持有者有权利对房产实施必要的维修及保养工作;
最后,居住权持有者在合法居住期限之内,有权将
房屋出租给他人,以此获得相应收益,当然前提是必须遵循相关
法规的规定,如
承租方需经原出租方的授权方可
转租其租赁的房屋。《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