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属于情节犯,即依据行为人的犯罪情节轻重进行量刑。
对于涉及的金额达到了人民币12万元这一违法事实,若法官认为情节轻微则可能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处以罚金;
如果情节严重则可能被判处三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另处相应罚金;
但是,如果情节极其恶劣、危害甚大,那么,被告人便可能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并课以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具体情况,对于在职务履行或服务提供过程中所获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倘若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将其出售或提供给他人者,必须给予从重处理。
然而,受到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显然需要具备一些特定的属性和特征。
比如,这些信息的主体应当是自然人,而且该类信息关联着自然人的重要利益,如涉及到个人尊严或是影响到他们在社会中生存发展的核心利益。
此外,这样的信息也通常具备私密性并不宜被除了自己以外的其他机构或人员所掌握。
尽管法律对个人信息的概念的演变及范畴变动难以准确调整,但依此制定情节犯作为犯罪构成要素便无疑是符合情理的选择。
所谓情节犯,即是通过概括性定罪情节来决定犯罪类型的一种方式。
在此类犯罪中,“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作为一项综合性规定,其本身仅有一个较为宽泛的界定范围,具体没有明确的界限,因此完全可以理解为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