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职务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這是汉语法律术语,指的是在机关企事业单位中,某些工作职责涵盖了某些权力的职员,通过职位的便利条件,将组织内部的财产侵吞占为己有,且涉及到的资金数额相对较大者所犯下的违法行为。
其次,该类犯罪所攻击的目标,实际上就是企业、机关或是社团等各种组织中的财务资源,具体来讲,不论是有形还是无形的财务,例如现金、股票、债券、知识产权等,都包括在内。
其中所谓的“动产”,不仅仅是指那些已经被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合法占有并实际使用的金钱和物品,同时还包括了虽然在组织中具有权利拥有但尚未获取之物,比如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拥有的债权。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犯罪现象所触及的多是各类实体性的财物以及隐形的资产,例如工厂、电能、煤气、天然气、专利权など。《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