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约责任的完整构造应包括以下要素:
1.一方必须实施了违背契约条款的特定行为;
2.此违约行为须源于违约方的主观故意或过失;
3.不能以合理理由排除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可以通过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义务、采取修补措施或因受损而做出赔偿等方式来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依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当缔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包括但不仅限于租赁合同在内的各类协议之义务,且其履约情况与约定不符时,他将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复措施及因受损而给予相应赔偿等违约责任。
此外,根据第五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倘若当事一方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契约义务,甚至采取修复措施之后仍然对对方造成额外的直接或间接损失,那么他还需要对此作出进一步的赔偿。《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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