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男女双方在自主自愿的前提下共同决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婚姻登记机构会批准该离婚请求。
双方当事人需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若经核查确认双方均为自愿结束婚姻关系,且关于婚后子女及财产等相关事宜皆已妥善解决,将会颁发离婚证明文件。
若男女一方有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婚姻问题,可以选择通过相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当面临离婚诉讼时,人民法院需要首先进行调解;
若经过充分调查后发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缺乏挽回余地,无法调解成功,则应依法批准离婚请求。
具体来说,存在以下五种情况之一的,经调解无果后,人民法院将批准离婚请求:
重婚或者一方在婚内存在与第三人同居行为的;
存在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的;
存在严重的沉迷赌博、吸食毒品等不良嗜好且屡次教育改正未果的;
由于情感因素而导致双方处于长期分居状态(连续两年以上)的;
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原因。
当离婚申请人中一方被宣布失踪的,另一方便有权以失踪方配偶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且人民法院也应依据法律规定予以批准。《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