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法律制度的相关要求,若双方通过传真方式缔结协议且协议内容满足了合同的基本构成要素,则该合同自合同约定事项的传真讯息送达至另一方手中时即视为正式成立。
然而,尽管传真合同文件具备确认合同成立的证据资格,但是因为在实际应用中,传真合同在传输过程中常常面临字迹变得模糊甚至不可辨识的问题,同时也容易遭遇伪造或者擅自修改,使得其效力始终存在争议。
因此,要确定传真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必须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例如向电信服务运营商申请获取传真往来记录清单。《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