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明文所示,政府依法收地后应当按所涉土地的原有用途进行合理补偿。
涉及耕地资源的赔偿费用则涵盖了土地补偿金、安置补偿奖金以及地面附着物及青苗补偿金这三大方面。
其中,对于耕地上所产生的土地补偿金数额应当设定在被征收前至少三个年度内的平均产出价值的六倍至十倍之间。
而对于安置补偿金,其具体金额应根据需要进行安置处理的农业人口数量予以计算,且每一位需要得到安置的农业人口所需的补偿额标准应为该耕地在被征收前三年内平均年产出价值的四倍至六倍左右。
值得注意的是,每个这片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偿费最高额不能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出价值的十五倍之巨。
至于那些非耕地资源的土地补偿金与安置补偿金的补偿标准,应由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出台相关的规定加以明确。
然而,应该注意的是,土地补偿金与安置补偿金的总金额绝不可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出价值的三十倍上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