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在判决过程中有权拒绝法院所提供的指定辩护服务。
如果被告人不接受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来代表他进行辩护工作而选择自行援引相关辩护权利时,人民法院应根据当时情况酌情予以批准。
若被告人涉嫌出现应当得到法律援助支持的情况,且他们拒绝接受已被法院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代表其进行辩护,那人民法院应对这一现象进行详细调查并解释具体原因。
如若被告人的推辞有充分正当的理由,那么人民法院应予以许可,但是被告人必须在接下来的五个工作日内重新指定一名辩护人为其服务;
假如被告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指定辩护人的话,那么人民法院应在三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一位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协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条
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应当在五日以内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