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婚姻存续期间在房产证上添加配偶姓名通常将被视作共同财产,这是因为在财产加名之后,一方会依照法律规定获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
这样一来,原本属于个人的财产便转化成为夫妻共有财产,并且夫妻双方都享有同等的处置权利。
其次,如果婚后确实在房产证上加入了配偶的名字,那么可以理解为夫妻对于各自婚前财产的归属问题已重新做出协商和约定,因此应当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同样地,如果房产登记的所有权人名单中包含了配偶的名字,则意味着另一方也享有相应的产权比例。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名字出现在产证之上,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并不能简单地判断为各占二分之一。
在这种情况下,分割结果仍需经过协议决定,若无协议的支持,则需全面考虑到各方面因素,如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