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欲构建标准且严谨的合同诈骗罪,则须遵循以下四项要素:
第一,其客体复杂多样,系指国家对各类经济合同活动的管理秩序以及公私财产所有权等多层次、多元化利益。
其所针对的具体对象则是公私财物这一关键概念;
其次,犯罪的客观情况反应于订立和履行合同的全过程之中,罪犯通过虚假陈述或掩盖真实事实等手法,欺骗并获取了相对一方当事人的财物,并且这类行为的涉案金额和规模达到了一定程度的标准;
接着,自个人至法人团体皆可能成为本罪的实施者,其中个人通常作为一般主体而存在,而任何类型的法人组织都有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最后,从主观意识层面审视,本罪通常表现为罪犯明知故犯的直接故意形式,并往往怀揣着非法占有的企图。《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