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具备如下所述任一情形时,方可解约:
首先,如因无法抵抗且未能预见的外力影响,致使我们所签订的协议无法达到其既定目标,即可判定为“不可抗力”。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仅当合约因不可抗因素无法发挥其作用,才能够被视为理由充足进行解约;
其次,在此情形之下,还可以细分为两大类状况:
第一种情况便是“预期违约”,这指的是在协议约定的到期日到来以前,当事人中有任何一方以书面方式明确表达或以自身的行为表示将不会履行该协议项下的主要义务;
另一种则是“迟延履行”,这种情况指的是在所签订的协议中,一方当事人未能按期履行主要义务,经过向其发出催告函后,仍然在约定或法定的合理期限内未予履行这种情况;
再者,如果因为当事人一方的延迟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协议预定的目标无法实现,这时也被视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此外,针对“不固定期限合同”,即其有效期尚未确定的合同类型,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任何时候解除该合同,然而在做出这一决策之前,必须提前合理期限通知对方;
同时,在违约责任不明晰、由情事变更引发的合同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等情形下,当事人亦有权主张解除合同,但此时并非自动获得解除权,而是需要通过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裁决,在裁决结果作出之前,当事人都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
最后,若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同样可以解约。《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