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期限的长短完全可以依据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自由意志进行协商确定,只需确保房屋租赁的总期核定不得超越二十年即可,法律并无相关强制性规定对其加以限制或约束。
然而,若合同中所明确约定的租赁期限超出了二十年这一时间段,那么超出部分将被判定为失效,而剩余未到期部分则将被视为不定期租赁关系来处理。《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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