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证人若选择拒绝就案情提供证据,是无需承受任何法律责任的。
任何了解案件相关事实的人士均负有法定作证的义务。
然而,证人事迹的陈述对于法官判定犯罪者是否应该受到法律制裁以及刑罚的程度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力。
因此,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某位证人必须亲自出席法庭并提供证据,那么该证人也必须遵循法庭命令,亲自出庭作证。
如若证人无正当缘由拒绝出庭或是在已出庭却抗拒作证时,将会遭到严厉的警告甚至拘留,严重的话,经过院长的批准,可进行为期10天以内的拘留。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一百九十三条明确指出,若证人未有合理解释而未出席法庭作证,且经人民法院通知,法院有权强制这位证人赴庭;
但是,若证人为被告人家属(如配偶、父母、子女等),此种情况应排除在外。
对于受到处罚的证人来说,如果对于拘留决定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
但在此期间,拘留命令将继续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