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以及借记卡的行为,同样被视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范畴。
具体而言,行为人即使持有、运输或接触到伪造的信用卡,甚至空白信用卡,只要达到一定数量级别的,均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且需要承担相应金额的罚金责任。
然而,若数额达到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者,刑期将会提升至三年以上十年以内,同时需要缴纳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余情况包括:
未经授权使用不当身份证件骗取信用卡;
出售、购买、或者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用假冒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
以及非法获取、收集、或者泄露他人信用卡资料等,都需参照上述条款进行处罚。
此外,如果银行职员或其他金融从业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发生第二种违法行为,则会加重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