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判死刑缓期执行者而言,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内如未犯下任何恶行并无故意犯罪行为,则自二年期满之日起,将减为终身监禁。
倘若其确实在这二年中的表现相当出色且具备重大立功表现,那么同样会在两年期满之后,从无期徒刑改为二十五年的有期徒刑。
已经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服刑二年后,如其足够诚恳地悔过与积极改造,甚至存在立功行为,则可再将刑罚减为二十五年之有期徒刑;
而若表现极为优异且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囚犯,也可在服刑二年之后,由无期徒刑降至二十三年的有期徒刑。
在所有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中,无论经历过几次减刑过程,实际执行的刑期都不能低于十五年。
但需特别提醒,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并不包含在内。
对于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拒绝接受改造的罪犯,若其在往后的时间内并未构成立案罪行,理论上在进行下次的减刑时是可以采取适度加重刑法的措施进行惩罚。《刑法》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