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中明确指出,无论是从职工个体角度来看还是从用人单位角度出发,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
工资的百分之五;
对于具有发展优势或条件优越的城市而言,适度提高缴存比例则是完全可行的。
然而,在制定具体的缴存比例时,需要经过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进行详细拟定,然后再通过当地人民政府的严格审查之后,最终提交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同样值得关注的是,《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也明确提出了相关规定,即:
应切实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月工资基数,应当避免超过其工作所在地所在社区城市统计部门颁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若实际情况超出这个范围,就必须及时进行规范调整。《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部分,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
代扣代缴。缴存基数等于或者低于本市上年度
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可以提出免缴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后,报
公积金中心审核。公积金中心应当在30日内作出准予免缴或者不予免缴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