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认诺(又称为承诺)并非仅仅是普通交易行为中简单而随意的说法,实质上它应被视作一类特殊形式的合意,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正式签署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然而,并不是所有符合以上条件的合意都会产生同样的效应,这就要求大家在实际交易过程中,慎重对合意进行法定程序的审查和确认。
当我们谈论到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首先需要满足的前提条件是其中的当事人本身必须具备对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相较于自然人作为参与合意的当事人,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所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标准。
换言之,作为提出合意的自然人,必须是拥有完整行为能力的个体。
至于参与合意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他们的行为能力受到不同因素影响,因此在其合法经营权范围之内从事营利活动的合同,才会受到法律保护。
对于任何形式的合意来说,另一个必要条件就是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换句话说,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性都取决于行为人的真实意愿与意愿表达的准确性。
如果在形成合意的过程中,当事人的态度不明晰,或者存在欺骗、威胁、乘人之危等行为,又或是在背离真实思绪的前提下制定出的决议,这些可能会导致都能够合同失去法律的支撑而无法发挥作用。
同时,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众利益的前提下,任何形式的合意都不能侵犯他人权益、违背社会公共道德。
此外,当特定法律有所明确规定时,合同签订还需充分尊重这些规定,例如采用法定形式。《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