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注意,作为被处罚人,您必须自收到行政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个自然日内,前往规定的银行缴付罚款。
在此期间内您将有最后的机会履行法律义务。
通常来讲,此类行政处罚决定中仅设置了固定的缴纳期限,若无特别的情形或经相关机构特许,并不支持暂缓或者延期执行。
在个别情况下,可能会出现允许暂缓和延期的情况,然而这也需视具体负责处理处罚事宜的部门,以及该部门做出的暂缓和延期的具体决定等因素而定,例如受到处罚的违法行为本身的性质等综合因素。
因此,针对此类问题并不能给出一致性的答案,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