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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业主可以要求退房

在以下几种情形下,业主有权请求解约并返还所购房屋:
首先是实际测量得到的房屋面积与合同中所规定的面积两者之间的误差额度超过总面积的百分之三;
其次,若开发商未能按照既定的时间交付房屋,也属于业主可主张解约的合理理由;
再者,若开发商擅自变更了房屋的总体规划、设计图纸,导致房屋结构及款式发生重大改变,或者空间大小、朝向等重要参数受到不利影响,则同样满足解约条件;
此外,如果开发商在预售之际尚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也构成业主提出解约的合法理由于是;
最后,倘若开发商提供的房屋主体结构存在问题,或者房屋质量对日常居住产生极大的困扰,都足以成为业主要求解约的有力依据。
除此之外,若购房者的贷款申请遭拒,且买卖双方对于支付方式无法达成共识,以及合同中规定的其他解约条件出现,均为业主援引解约权利的充分合理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十九条
 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
  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最新修订: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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