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招标方如何处理异议这一问题,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1.当投标文件出现含义模糊、显而易见的文字错误以及严重的数值计算错误等情况时,评标委员会若认定这些因素需要投标人进行必要的澄清和解释,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该投标人;
2.投标人针对此类情况所作的澄清与解释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且其内容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原始范围,亦不可更改投标文件的核心性质内容。
其次,对于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结果存在异议的情况,都可透过以下可操作的途径予以解决:
1.在公示期限之内,通过书面对公示机构提出书面申诉;
2.每位提出异议者均需提供实名信息,确保无法匿名;
3.公示机构收到异议函后需要在十个工作日期限内对相关情况进行重新调查以及核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