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集资活动的涵盖范围十分广泛,呈现出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
根据当前案件发生的实际情况,我们将其主要分为四个类别:
债权、股权、商品营销以及生产经营。
在这其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多样的表现形式:
1.借着种植业、养殖业、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头,从事非法集资的行为。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证券、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各类权益凭证,或是以期货交易和典当作为幌子,开展非法集资行动。
3.通过认购股份并参与分配红利来实现非法集资的目的。
4.采用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手段,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5.借助于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以及"快速积分法"等策略,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建的诸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等虚拟产品进行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活动,实际上是以非法集资为目的。
7.把物业、地产等资产平均分配,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8.利用互联网平台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开展非法集资行动。
9.打着"电子黄金投资"的噱头,实质上却是实施非法集资活动。《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