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注意,签署离婚协定并不是合同创建的唯一步骤。
为了完成正式的离婚手续,您必需撰写并签订离婚协议。
而作为附条件裁决失效的协议,此项条件正是以"离婚"为前提,意味着只有当离婚事实确立时,协议所规定的各项条款才会变为有效。
若离婚行动尚未执行,那么协议便暂时不可行。
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仅仅是签署离婚协议并不足以保障离婚成功实施。
【相关延伸】请问:
协议离婚所需的离婚协议该如何起草呢?回答如下:
完善的协议离婚的协议书应当包含以下要点:
首先,这份协议需要明确表述出双方都有意愿放弃婚姻。
其次,协议双方必须清晰地说明离婚带来的影响是否涉及到孩子,如果确实存在,那么离婚后应当由哪位父母亲负责照看孩子,并且父母是否同意支付额外的子女抚养费用,以及若需要承担额外费用的话,又应该按照何种标准进行计算(例如数额大小、付款方式及期限等)。
而且,协议书还应明确规定在离婚后对方是否有权探望孩子,以及具体的探视方式等等。
关于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和探视权,这类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问题,最好能够明确具体且可操作性强,以便杜绝日后可能出现的任何争议。
第三,在财产方面的协议内容也应尽量明晰详细,例如哪些财产属于婚前个人私产,归属权应当归属于哪一位当事人;
哪些财产属于婚后共同拥有的财富,婚后财产的分配方式又是怎样的。
此外,除了现有的资产之外,关于债务负担和债权分配等内容也应当进行明确描述,因为这关系到第三方(如债务人、债权人)的利益,旨在确保在未来不会产生更多的纠纷。《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