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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卖淫罪既遂能追究什么刑事责任

强迫卖淫罪既遂能追究什么刑事责任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2024-03-25 12:45:11 已帮助165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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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卖淫罪既遂能追究什么刑事责任
在特殊情况下,依据相关法规,社会责任和道德规范,对犯罪者的处理可能包括有期徒刑(最高可达十年)或无期徒刑,同时须缴纳罚款或没收其财产进行处罚。
若涉及到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行为,则应依照上述法规中的特别条款增加处罚力度。
此外,如果该犯罪者还有如谋杀、伤害他人、强奸妇女、绑架等其他犯罪行为的话,将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来进行严肃处理。
在强迫他人卖淫案件中,若具备以下任一种情况,就应该被视为是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卖淫团伙的成员数目累积达到五位以上;
(2)卖淫团伙中包含未成年人、孕妇、智能障碍人士以及患有严重性疾病的人,其数量累积达到三位以上;
(3)强迫年龄不足十四岁的少女卖淫的行为存在;
(4)导致被强迫卖淫的人士出现自残、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发生;
(5)存在其他任何严重程度的情况。
关于有组织卖淫和强迫卖淫这两种违法行为的连带情况,当行为人性侵者同时涉及到组织卖淫和强迫卖淫的犯罪行为时,如果具备如下任一种情况,均应该按照组织、强迫卖淫“情节严重”论处:
(1)在组织卖淫和强迫卖淫的过程中,行为人行为了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和本条前款规定之中的“情节严重”的情况之一;
(2)卖淫团伙成员总数累积达到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组织卖淫“情节严重”的人数标准;
(3)通过组织卖淫和强迫卖淫获得的非法利润相加后,其总额达到了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组织卖淫“情节严重”的金额标准。《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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