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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合同种类

实践合同种类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2024-03-25 11:15:05 已帮助282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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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合同种类
(一)定金合同
定金合同,亦称预付款合同或保证金合同,作为一类特殊的担保性质的合同类型,其主要作用在于保障主合同的顺利履行,预先设定了合同主体支付一定货币金额的义务。
当借用人完成合同项下的义务后,该笔定金可被借用者收回,或者用于抵扣应支付的款项。
(二)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基于约定,由一方当事人自愿将物品存放于另一方当事人处,并由后者进行妥善保管的一份合同。
在此类合同中,负责保管物品的一方被称为保管人,亦或是受寄人;
而其所保管的物品则被称为保管物,或者说是寄托物。
至于那个支付费用进行保管服务的一方,则被称为寄存人,或者是寄托人。
(三)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
债权人债务人自愿建立的借款关系,在其构成上不仅需要具备双方当事人的明确意愿共识,更重要的是必须实现实际的资金交付,这意味着这类合同只有在贷款人实际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情况下方能正式生效。《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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