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关于未成年新生儿上户口的问题,我们首先提醒您需要在合理期限内全额支付法定的社会抚养费用。
只有在您履行了这一义务之后,办证机关才会为您的孩子办理合法户口手续。
在孩子降生的一个月期间,申请人得以通过门栋的主人、亲戚、监护者或邻居进行出生登记申请。
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我们建议您依法准备好缴款凭据以及新生儿的出生证明等必要文件。
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新生婴儿在其出生后的一个月内,要由户籍的主人、亲戚、抚养者或是邻居向儿童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构提出出生登记申请。
对于被遗弃的婴儿,可以通过领养他的人士、或者照看和照顾他的托儿所或其他机构向当地户口登记机构提交出生登记申请。
此外,我们还需要提醒您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凡是不符合该法律第十八条规定而生育子女的公民,都应该依照法定程序交纳社会抚养费。
如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按标准全额支付应交的社会抚养费,从逾期日起,将按规定追加滞纳金、直到您完全补齐为止。
若您依然未能支付,则由做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程序。《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