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况下,如因
不当得利并未返还而引起的
纠纷,可能会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的相关规定。
根据该法第二百七十条所述,如果
行为人将他人的
遗忘物或
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且其价值达到法定数额标准,并且拒绝将之交还给原所有人,那么他们将面临由法庭下达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是
罚金等
刑罚。
倘若占有人占有的财物价值巨大,甚至达到了法定规定的“
数额巨大”地步,并且其行为还具有其他恶劣性质,例如涉及到其他严重
违法行为,那么他将会被判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罚金
处罚。
此外,若此类由不当得利所引发的
民事纠纷已经由法院进行了审理,并在审理过程中针对返还问题做出了具有
法律效力的判令后,但相关行为人仍然未能按照判决要求履行自身的义务,从而导致需要申请
司法机关强制执行时,若是占有人拥有
执行判决的能力却故意拒绝执行,这种行为就被视为是对司法
判决和裁定的公然藐视。
因此,相关
责任人可能会因此而面临
刑事指控,即被怀疑是否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
拒不执行裁判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
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