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司法机构经过审核通过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应当完成立案工作。
当第一审法院立案庭收到关于特定诉讼的申请书时,倘若其满足起诉所需具备之法定条件,便应于7个工作日之内予以立案处理,同时向原告发送包含案件受理通知书在内的各类相关资料;
若审核发现该项申请不符合法定起诉要求,也应于同一期限内在适当的方式如口头通知、书面通告或其他方式等地告知原告不予受理的决定。
如果因申请书内容存在欠缺之处而需要原告补充完善时,立案的时间节点将自补充完备并提交法院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
二、对于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所享有的起诉权益,各级人民法院均应确保当事人能够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针对那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相关规定的起诉申请,各级人民法院必须无条件地予以受理。
针对已经满足起诉所需条件且具有实质性意义的申请,人民法院须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工作,并及时通知相应方了解案件进展;
反之,则应在同样的期限内出具裁定书,阐明不予立案的原因;
如原告对此裁定结果持有异议,可依法享有上诉权利。
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和责任:
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必要证据,在法庭上进行辩护,要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声明,以及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资料,复制本案的相关法律文件。
在参阅和复制本案相关资料的范围和方法方面,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具体规定。
参与诉讼的各方当事人都需尊重法律程序,遵守法庭秩序,严格履行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