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补充侦查可分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补侦与在法庭审理阶段的补侦两个环节。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在审理案件时,如发现存在需进一步调查取证的问题,可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抑或选择自我侦查。对于涉及补充侦查的案件,应限定在一个月内完成相关工作。通常情况下,补充侦查只能进行两次。待补充侦查期结束并将资料移交至人民检察院后,审查起诉期限自此开始重算。《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