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咱们签的合同里面,所谓的
抗辩权主要分为这三大类:
第一个叫“
同时履行抗辩权”,简单来说就是咱们两个人互相欠着钱财,也没说谁要先给谁再给,那么咱们就得同时给,你不能让我先给你,然后你不给我,对吧?如果发现另一方履行的行为跟之前我们商量好的不符,那我也有权不让他履行义务。
第二个叫做“
先履行抗辩权”,这个其实也好理解,就是咱们两个人虽然互相欠着钱,但咱们规定了谁先给谁后给,结果那个先给的人没按照我们的预期还款,那么后给的人也可以拒绝给他继续履行义务。
最后一个叫做“不安
履行抗辩权”,就是说虽然你(指一方)应该先偿还
债务人,可是如果你手头上有确认无误的有力
证据证明对方出现了以下任何一点情况的话,比如公司运营状况恶劣,或者他们在
转移财产,甚至是失去了商誉,又或者是可能会失去收回
债务的能力等等这些状况,那你作为先给的那个人就可以停止还钱。《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