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诈骗犯罪案件中,对受害者误入歧途的理解通常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力。然而,即便被害人因误解或错误观念而做出了财产处置行为,也并不意味着行为人一定会构成
诈骗罪。相反,受害者的误解必须与法律保护的利益紧密相连。若受害者的误解与法律护卫的权益无关,他们可能进入诸多其他动机、目的、价值观及未来难以预见的事实等领域的误解。这种误解并不属于诈骗罪中的误解范畴。因此,我们将受害者的误解划分为四个主要类型:主观上的确信、内涵广泛但缺乏
证据的怀疑、具体的怀疑以及没有误解。当受害者明确信仰虚假陈述时,则行为人很可能成立已完成的诈骗罪;如果受害者只是对全面理解描述的事实感到困惑,无法进行真诚或假意的验证,那么行为人将会被判定为诈骗罪;然而,如果受害者对所述事实的真实性产生特别疑虑,有能力借助一定手段探询真相,进而让自己的疑虑变得更为具体化,但却未采纳相应措施而是选择轻信对方的承诺,那么行为人可能不会被判定成立诈骗罪;最后,如果受害者完全没有误解,那么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便失去其重要性。对于受害者误解与实际情况之间的差异,我们应该着眼于受害者本身,而非仅仅站在普通人的角度来评断。《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