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未必需要经过公证手续才能生效,然而通过公证手段强化的协议具备更高的法律约束力,这也区别于普通协议的法律地位。针对常见财产类型,若其易于证明归属权,则无需进行婚前财产公证;至于难以明确举证的财产类型,我们建议您考虑办理婚前财产公证。诸如房地产这样的不动产物项,因其采用了严格的登记制度及明晰的产权归属,故无需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然而,那些产权时常变动的动产,例如储蓄、珠宝玉石、金银首饰等昂贵物品,为了确保在离婚之时能够清楚界定财产的归属,的确有必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前往公证处提起公证申请,且必须填写公证申请表格。倘若有人请他人代理或者自我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将不会得到公证处的受理。婚前财产公证是指未婚男女在订立结婚登记之前达成协议,以便对各自的财产进行明确区分并予以登记的过程。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过程中,当事人需向其住所所在地或协议签署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同时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协议书(公证处可根据双方意愿协助起草);与财产相关的证明文件;以及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财产公证的具体程序依次为:1.当事人向公证机构提交公证申请;2.递交包括申请书、身份证明、财产状况证明在内的各种材料;3.公证机构对申请给予正式受理;4.经过详细的调查与核实之后,正式出具公证文书。《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