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者理应积极坦白自身之过错,防止更为恶劣的后果产生。
在犯罪行为实施之后主动向执法机构投案,并真诚地陈述自身之罪孽行为的人,被视为自首。
对于这类表现出诚实悔过进而自首的犯罪人员,法院有权给予从轻或减轻惩罚。
具体而言,若所犯之罪属轻微程度,甚至有可能被免于处罚。
对于遭受强制措施控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在接受刑事审判的罪犯而言,如果他们能如实招认并陈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那么同样会被认定为自首。
尽管他们不具备前述条款中所提的自首条件,但只要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便可获得从轻处罚;
而若是因为他们的如实交代,成功阻止了更严重后果的发生,那么其处罚也有望得到减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