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南省范围内发生交通意外时的赔偿准则:
当个人权益受到他人伤害,且必须承受身体上或精神上的损失时,例如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营养费用、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为了恢复日常生活所需要支付的各种合理费用等,都属于应赔偿之列;
同时,因为临时失职而产生的收入减少部分也将成为索赔对象。
若对当事人造成了永久性损伤,如残疾现象的产生,则还须赔偿安装辅助器材所需的相应款项及伤残赔偿金;
对于残疾情况比较严重的受害者,需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平均收入标准,从其遭受伤残之日开始,通常按20年计算时间;
如果受害人不幸离世,那么还应该赔偿其家人的丧葬费用,以及根据同一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平均收入标准,进行死亡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死亡赔偿金每起案件的赔付期限也是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