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宿费用的核定问题,我们通常会参考交通事故所在地国家行政机构普通公务人员外出公干期间的住宿标准,并结合具体的居住时间进行评定。
请您在参考这些信息时,务必关注以下几个重要方面:
首先,若伤者需前往异地医疗救治且在等待检查结果或等待合适床位等客观条件限制下,无法立即办理入住医院手续,则其本人及护理人员因该状况实际产生的住宿费用以及必要的膳食开支,经审查确实符合相关规定的话,我们将会予以相应补偿;
其次,对于那些需要转诊到其他医院接受治疗的伤病员而言,他们在旅途中及在新医院接受治疗期间产生的住宿费用,同样也属于我们的责任范畴;
再次,为了保障伤病员及参与事故处理过程中的人员获得适宜的休息与照料,我们将对其在此期间的住宿费用给予适当补偿。
但是,对于陪护人员和参与事故处理的人员数量,我们会设定底线要求,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以确保充分满足实际需求为限度;
最后,关于住宿时间的估算问题,我们会根据病患在异地接受治疗的实际情况或者事故处理的具体进程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请患者不要因为疾病治疗或者事故处理的需要故意拖延在异地滞留的时间。
此外,如果仅凭住宿发票作为申请依据,缺乏相对应的就医处方或者事故处理证明的话,该部分住宿费用将被视为不合常理的费用,可能不会获得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