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公证效力的
遗嘱可被视为
房产继承程序中的重要参考凭证。
何谓有效遗嘱,它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遗嘱设立者必须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内容必须是遗嘱设立人本人自愿且真实表达的意愿;
3.遗嘱在内容上不能忽视缺少劳动力或无固定收入来源的
继承人的权益;
4.遗嘱所涉及到的财产必须确属遗嘱设立人个人所有;
5.遗嘱内容不得与社会公众利益及道德规范相抵触;
6.遗嘱的形式符合相关
法规要求:
(1)
自书遗嘱需由遗嘱设立人亲自手写、签名,同时明确标注撰写日期;
(2)代书遗嘱则需有两位以上公正的
证人在场证明,并由其中一位代书,同时由遗嘱设立人、代书人和其他证人签署姓名,注明书写日期;
(3)电子化的打印遗嘱亦需配备两名证人在场监督。
遗嘱人和证人均需在遗嘱各个页面手动签字,同样详细注明年份、月份以及日期;
(4)以录音视频形式设立的遗嘱,亦需配备两位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证人在录音录像中须清晰记录各自姓名及其外貌特征,以及书写日期;
(5)在紧急状态下(例如生命垂危等),遗嘱设立人若希望立
口头遗嘱,也需两名证人现场见证。
但须注意,此种情形下所订立的口头遗嘱仅具备暂时性效力,在危情解除之后,倘若遗嘱设立人仍能通过文字或音像方式订立新的遗嘱,方能推翻原来的口头遗嘱;
(6)至于公证遗嘱则须经过遗嘱设立人所属地区的公证机构进行审核认可确认。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
欺诈、
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