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死刑犯妊娠期的相关法律规定是,若死囚处于妊娠阶段,将暂停
执行死刑令,并迅速向最高人
民法院汇报情况,随后等待最高院重新做出决策。
下级人民法院须在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决定后的七日内,依法履行交付执行的义务。
然而,如果罪犯恰逢孕期,作出此种处理结果。
此外,以下三种情境均可排除死刑的适用可能性:
1.
犯罪之日尚未达到十八周岁年纪的
未成年人不适用于死刑制度;
2.审判相关期间被证实怀孕的女性,同样不适用死刑;
3.审判当日已超过七十五岁的人群,原则上不受死
刑法度制约,但如采用极端残酷手段造成他人伤亡的情况,则不在此列。
当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指令后,如发现存在至少下列情形之一时,需立即停止执行,并实时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裁决:
1.执行前察觉判决很可能存在错误的状况;
2.执行前罪犯披露重要的犯罪情况或展示其他显著的
立功事迹,可能因此需要对判决进行修正的情况;
3.罪犯处于妊娠状态,即罪犯正值孕期的情况。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如果由于上述第一、二条原因而导致的停止执行,等到实际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向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次申报执行死刑的命令方可执行;
如果因为上述第三条原因而实施的停止执行,则应向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由其依法
改判,通常会将判决改为无期
徒刑;
而且,对于因为罪犯正值孕期而暂停执行死刑的案例,即使在未来生育完毕后,同样不存在再次执行死刑的可能性。
《刑法》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
致人死亡的除外。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
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
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