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书遗嘱的订立并不强制要求具备见证人。
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自手写,注重签字环节,并详细注明年、月、日等信息。
然而,对于一些涉及特殊要求的遗嘱,如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口头遗嘱及录音录像遗嘱等,便需要设立见证人。
具体说明如下:
(1)在代书遗嘱的操作过程中,应确保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出席并进行全程监督,且其可委托其中一名见证人代替自己撰写遗嘱内容,随后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共同签署,签名时务必标注年、月、日等关键时间信息。
(2)而在打印遗嘱的设立上,同样地应保证有两位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均应对遗嘱的每一页面进行签章,同时清晰标注年、月、日等重大日期。
(3)关于以录音录像方式订立的遗嘱,也需要两位以上见证人在场进行监察,遗嘱人和见证人都需要在录音录像文件中明确记录各自姓名称号或肖像样貌,以及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年、月、日。
值得注意的是,遗嘱人在紧急状况下,不排除可能会通过口头遗嘱表述遗愿,但必须满足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的条件,只有当紧急情况消除之后,遗嘱人才有权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再次确立遗嘱,否则原先设立的口头遗嘱将视作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