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大误解情形下,若要行使撤销权,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进行。
(二)受胁迫情况中,要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三)对于因一方利用对方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致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四)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五年内进行,若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