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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一年撤销债权的时间从何时开始

杨* 辽宁-鞍山 债务债权咨询 2025.12.26 14:46:48 414人阅读

债权人一年撤销债权的时间从何时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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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为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时开始算。

2.要是债务人有放弃债权、无偿转财产等影响债权实现的行为,债权人能请求法院撤销。

3.这一年是固定的,不能像诉讼时效那样中止、中断或延长。

4.若债务人行为发生起五年内没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就没了。

2025-12-26 20:2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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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一年除斥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且此期间不变,若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则撤销权消灭。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当债务人有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一旦债权人知晓或应当知晓债务人实施了这类有害债权的行为,一年的除斥期间就开始计算。这个期间是固定不变的,不会因为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延长而改变。并且,如果从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债权人都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就会消灭。这是为了督促债权人及时维护自身权益,稳定市场交易秩序。若您在债权债务方面遇到此类问题,不确定自己的撤销权是否还在有效期间等情况,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6 19:18: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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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的一年除斥期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算。这一规定保障债权人在知晓债务人有害债权行为后能及时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利益。同时,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确保权利行使的时效性。另外,若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这从更长期限上对权利行使进行限制。

为维护自身权益,债权人应密切关注债务人财产及行为状况,一旦发现债务人有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影响债权实现的行为,及时调查收集证据。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后,尽快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行为,避免因超过一年除斥期间或五年最长期间而丧失撤销权。

2025-12-26 17:57: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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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债权人撤销权设立目的在于保障债权实现,当债务人有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损害债权的行为时,债权人可通过行使撤销权维护自身权益。
(2)一年除斥期间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此期间固定不变,不会因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延长而改变。
(3)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这为债权人行使权利设定了更长期限的限制。

提醒:
债权人需密切关注债务人行为,一旦发现撤销事由应及时行使撤销权,避免因超过除斥期间丧失权利。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26 16:29: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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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应密切关注债务人的财产变动和行为情况,一旦发现债务人有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可能影响自身债权实现的行为,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交易合同、转账记录等。

(二)当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后,债权人需在一年的除斥期间内尽快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不要拖延,以免错过权利行使期限。

(三)若不确定债务人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可通过查询相关交易记录、向有关部门咨询等方式确定,确保在五年的最长期间内行使撤销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2025-12-26 16:06:05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从起什么时间开始问题解答如下,一、行使撤销权的期限是什么时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二、民法法理上的撤销权《合同法》区分了要约的撤回和撤销。《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合同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法律是行为规范,也就是行为评价。法律是通过规定行为之效力评价行为的。无论撤回还是撤销,目的均是决定行为效力。民法撤回是通过否定尚未生效之行为而使其不生效。民法撤销是通过否定生效行为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撤回否定的对象是行为,撤回无须否定行为效力。撤销否定的对象也是行为,但目的是否定行为效力。可撤销行为是生效行为,未生效行为不存在撤销的问题。在存在法律的社会,任何行为完成后,均发生两种意义上的后果:一种是行为完成后的事实状态,即事实后果;一种是法律行为的事实后果即法律后果。行为的事实后果可以理解为行为的事实效力。行为的法律后果可以理解为行为的法律效力。法律社会中的任何行为均有此类事实效力和法律效力。在这一意义上,行为是否存在效力不成为问题,法学无须讨论行为有无效力、是否生效。法学中的所谓行为效力问题,实际上不是对行为后果的评价问题,而是对行为人的追求与行为后果之间关系的评价问题。这一评价的前提是可明确判断行为人的追求。任何行为均有行为效力,包括事实效力和法律效力,但只有可明确判断行为人追求的行为,才有行为效力问题。民法中的行为效力问题,实际上不是对民事领域中行为后果的评价问题,而是对民事行为人的追求与民事后果之间的关系的评价问题。发生民事效果的行为(应称民事行为),如含行为人效果意思,当可明确判断行为人的追求内容,存在效力问题,称法律行为;如不含效果意思,则不能明确判断行为人的追求内容,不存在效力问题,称事实行为;例外是,如含行为人通知意思,虽属事实行为,亦可明确判断行为人的追求内容,存在效力问题,称准法律行为。三、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各国破产法对破产撤销权的行使均规定有除斥期间或时效期间,如《日本破产法》第85条规定“否认权自破产宣告日起2年内不行使时,因时效而消灭。自行为之日起经过20年时,亦同。”我国新、旧破产法均未对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作出规定,司法实务中对此认识不一,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应适用民法上的一般时效(2年);第二种观点认为,应适用合同法撤销权的除斥期间(1年);第三种观点认为,撤销权的行使既然以破产程序的存在为前提,当破产程序终结后,撤销权自应随之消灭,或者说,破产撤销权主体是管理人,因而破产撤销权存在于管理人的职权终止之前,故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应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至破产程序终结止。根据新破产法第123条的规定,可以推导出我国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间,该条规定,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31条、第32条、第33条规定应当追回财产的;(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分配的其他财产的。由此我们认为: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不仅存在于整个破产程序的进行过程中,而且延续至破产程序终结后的2年内。当然,这样规定对于破产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可谓周全,但因破产案件的处理往往需要相当的年月,如此长的破产撤销权行使期间,将使相关的交易长期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影响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同时也不利于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影响破产程序的效率,对于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新破产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上的平衡问题上还有待进一步修改完善。引用法条:

您好,关于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从起哪些时间开始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一、行使撤销权的期限是什么时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二、民法法理上的撤销权《合同法》区分了要约的撤回和撤销。《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合同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法律是行为规范,也就是行为评价。法律是通过规定行为之效力评价行为的。无论撤回还是撤销,目的均是决定行为效力。民法撤回是通过否定尚未生效之行为而使其不生效。民法撤销是通过否定生效行为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撤回否定的对象是行为,撤回无须否定行为效力。撤销否定的对象也是行为,但目的是否定行为效力。可撤销行为是生效行为,未生效行为不存在撤销的问题。在存在法律的社会,任何行为完成后,均发生两种意义上的后果:一种是行为完成后的事实状态,即事实后果;一种是法律行为的事实后果即法律后果。行为的事实后果可以理解为行为的事实效力。行为的法律后果可以理解为行为的法律效力。法律社会中的任何行为均有此类事实效力和法律效力。在这一意义上,行为是否存在效力不成为问题,法学无须讨论行为有无效力、是否生效。法学中的所谓行为效力问题,实际上不是对行为后果的评价问题,而是对行为人的追求与行为后果之间关系的评价问题。这一评价的前提是可明确判断行为人的追求。任何行为均有行为效力,包括事实效力和法律效力,但只有可明确判断行为人追求的行为,才有行为效力问题。民法中的行为效力问题,实际上不是对民事领域中行为后果的评价问题,而是对民事行为人的追求与民事后果之间的关系的评价问题。发生民事效果的行为(应称民事行为),如含行为人效果意思,当可明确判断行为人的追求内容,存在效力问题,称法律行为;如不含效果意思,则不能明确判断行为人的追求内容,不存在效力问题,称事实行为;例外是,如含行为人通知意思,虽属事实行为,亦可明确判断行为人的追求内容,存在效力问题,称准法律行为。三、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各国破产法对破产撤销权的行使均规定有除斥期间或时效期间,如《日本破产法》第85条规定“否认权自破产宣告日起2年内不行使时,因时效而消灭。自行为之日起经过20年时,亦同。”我国新、旧破产法均未对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作出规定,司法实务中对此认识不一,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应适用民法上的一般时效(2年);第二种观点认为,应适用合同法撤销权的除斥期间(1年);第三种观点认为,撤销权的行使既然以破产程序的存在为前提,当破产程序终结后,撤销权自应随之消灭,或者说,破产撤销权主体是管理人,因而破产撤销权存在于管理人的职权终止之前,故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应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至破产程序终结止。根据新破产法第123条的规定,可以推导出我国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间,该条规定,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31条、第32条、第33条规定应当追回财产的;(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分配的其他财产的。由此我们认为: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不仅存在于整个破产程序的进行过程中,而且延续至破产程序终结后的2年内。当然,这样规定对于破产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可谓周全,但因破产案件的处理往往需要相当的年月,如此长的破产撤销权行使期间,将使相关的交易长期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影响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同时也不利于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影响破产程序的效率,对于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新破产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上的平衡问题上还有待进一步修改完善。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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