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建筑
工程承包合同无效
过错责任的承担是:一般情况下,由过错方,就其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如
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
当事人可以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
折价补偿。
【法律依据内容】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
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
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
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
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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