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法律明确规定了,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减刑时间应当依据具体情形而定。
1.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
2.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
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
【法律依据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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