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求评估机构作出解释说明,仔细核查评估方法、依据等是否存在问题。
(二)若评估机构未按规定程序操作或有明显错误,向法院提出异议,提交书面异议书,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等待法院审查。若理由成立,评估机构会重新评估。
(三)自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将新报告提交给法院参考,不过自行委托评估的费用要自己承担。
(四)若对法院关于评估异议的处理结果不服,通过向上级法院申诉等合法途径进一步维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