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的纠纷处理中,采用普通诉讼时效,其时效期间为三年。
它是从当事人知晓或者理应知晓自身权利被侵害以及义务人的那一天开始计算的。
然而,要是从权利受到损害开始算,超过了二十年,人民法院就不会再给予保护了;倘若存在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则可以依据权利人的申请来决定是否延长时效。
此规定的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自身的权利,并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范畴内,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为时间拖得太久而出现证据消失、难以查明真实情况等不良后果。
这样既能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时效性,也能让受害者的权益得到更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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