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隐蔽工程是施工中被后续工序遮盖的工程,像地基、电气管线等。其质量责任涉及施工人、监理人和发包人。
2.施工人是主要责任人,要按标准施工保证质量。若质量不达标,需返工、修理,造成损失要赔偿。
3.监理人有审核监督之责。若未尽责,因检查问题致质量问题,要按监理合同担责。
4.发包人在隐蔽前有检查权利义务。未及时检查,承包人可顺延工期,发包人要赔损失;指示错误致问题,发包人担责。
结论:
隐蔽工程质量责任由施工人、监理人和发包人共同承担,各有不同责任范围。
法律解析:
施工人作为首要责任主体,需依照工程建设标准施工,保障隐蔽工程质量。若质量不达标,要承担返工、修理等违约责任,造成损失需赔偿。监理人负责审核和监督,若未尽责,对隐蔽工程未检查或不合格却签字确认,导致质量问题,需依据监理合同担责。发包人在隐蔽工程隐蔽前有检查权利和义务,未及时检查,承包人可顺延工期,发包人需赔偿停工、窝工损失;指示错误致质量问题,发包人担责。
若在隐蔽工程质量责任方面遇到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明确各方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隐蔽工程质量责任由施工人、监理人和发包人共同承担。施工人作为首要责任主体,应按工程建设标准施工,保障隐蔽工程质量,若质量不达标需承担返工、修理等违约责任及损失赔偿。监理人负责审核、监督,若未尽责,对质量问题需依监理合同担责。发包人在隐蔽前有检查的权利和义务,未及时检查要赔偿承包人损失,指示错误致质量问题则自身担责。
为保障隐蔽工程质量,可采取以下措施:
1.施工人应加强内部管理,提升施工人员专业素质,严格执行施工标准。
2.监理人需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审核、监督职责,杜绝失职行为。
3.发包人要及时行使检查权利,科学决策,避免错误指示。
法律分析:
(1)施工人作为隐蔽工程质量的首要责任主体,必须严格依照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施工。若施工质量不符合标准,需承担返工、修理等违约责任,若造成损失还需赔偿。这是因为施工人直接参与工程建设,对工程质量负有直接且主要的责任。
(2)监理人承担着审核和监督的重要职责。若监理人未履行好职责,未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或者在检查不合格的情况下签字确认,从而导致质量问题的出现,就需要依据监理合同承担相应责任。
(3)发包人在隐蔽工程隐蔽前,拥有检查的权利和义务。若未及时检查,承包人可顺延工期,发包人需赔偿停工、窝工损失;若因发包人指示错误导致质量问题,发包人需承担责任。
提醒:施工人、监理人和发包人都要严格履行各自职责,避免因疏忽或错误导致质量问题及法律责任。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施工人应严格依照工程建设标准施工,把控好隐蔽工程质量,避免出现质量不符标准的情况,否则要承担返工、修理等违约责任以及损失赔偿责任。
(二)监理人需认真履行审核、监督职责,对隐蔽工程仔细检查,不出现未检查或检查不合格却签字确认的情况,防止因此要依监理合同担责。
(三)发包人要在隐蔽工程隐蔽前及时检查,不出现拖延检查的情况,避免承包人顺延工期及自身承担停工、窝工损失;同时避免发出错误指示,以防自身担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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