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民政部《中国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第6条的规定:边民申请结婚登记,必须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对于毗邻国边民需要:
(1)本国护照或代替护照使用的经双方通过外交途径确认的边境地区出入境证件
(2)本国有效居民身份证件
(3)本国边境县(市、区)政府机关出具的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同意与中国边民结婚的证明
(4)中国边境县(市、区)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2.对于中国边民,则需要:
(1)中国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2)中国边境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中国边境县(市、区)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件。
3.婚姻状况证明应注明姓名、住址、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