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强拆决裂理能够参考下以下的法律条文
国务院有590号令,按令行事,上面限定得很强细,能够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赔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自已看一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赔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背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置。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置。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出准许时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予以赔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出准许时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赔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限定,就赔偿方式、赔偿金额和支付时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乔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乔迁时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时限等事项,订立赔偿协议。
赔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赔偿协议商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能够依法提诉讼讼。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赔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时限内达不成赔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限定,按照征收赔偿方案作出赔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赔偿决定应当平等,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限定的有关赔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赔偿决定不服的,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能够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赔偿、后乔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予以赔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赔偿协议商定或者赔偿决定确定的乔迁时限内完成乔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违背限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违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乔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乔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时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赔偿决定限定的时限内又不乔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赔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手续。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胁迫或者违背限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违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乔迁,导致损失的,依法承受赔偿职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背治安管理做法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胁迫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赔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构成违背治安管理做法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背本条例限定的做法,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投诉应当及时核实、处置。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赔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