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m.64365.com
微信扫码,关注律图公众号 免费问律师
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役权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予以登记。
地役权的主体一般不必通过义务人的作为即可实现自己的权利,其效力及于一切人。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徐州律师服务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