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的申请,一般进行书面审查。
对不受理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行政机关,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决定不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行政决定没有法定依据、明显事实不清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以及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的,裁定不予执行。
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在三日内发布公告并送达当事人,限定当事人履行的期限。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对于政府有强制执行的权力的,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强制权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希望大家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