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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成果的归属

1、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如果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


2、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如果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可以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


如果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专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则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


但申请人取得专利权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专利。


如果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则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3、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补充约定。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技术开发失败的风险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约定或者通过其他方法确定。


而在技术开发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发现可能导致研究失败的情形时,要履行通知另一方的义务。

最新修订: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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