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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违约损害赔偿包括什么

李* 河北-秦皇岛 合同违约咨询 2026.01.14 18:00:38 395人阅读

委托合同违约损害赔偿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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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合同违约损害赔偿涵盖实际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实际损失是违约行为致使的现有财产直接减少,像因受托人不履职,委托人额外支出费用、财产损毁灭失等。可得利益损失是合同正常履行时委托人能获得的预期利益,不过该损失不能超出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可预见或应预见的范围。
2.若合同对违约金或赔偿计算方式有约定,应优先依照约定执行。当约定数额明显过高或过低时,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调整。
3.受托人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在无偿委托合同里,受托人仅对其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负责。

解决措施和建议:
1.签订委托合同时,明确约定违约金或赔偿计算方式,避免模糊不清。
2.双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充分沟通可能的损失范围,使违约方对可能承担的责任有合理预见。
3.受托人需谨慎履行职责,避免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降低赔偿风险。
4.当发现约定的违约金或赔偿数额明显不合理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请求调整。

2026-01-14 21:5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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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合同违约损害赔偿涵盖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实际损失是违约行为直接造成的现有财产减少,像委托人因受托人不履行职责而多花的费用,或者财产损毁、丢失等直接情况。
2.可得利益损失是合同正常履行时委托人能拿到的预期利益,不过这个损失不能超过违约方签合同时能预见或应该预见的范围。
3.要是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或者赔偿计算方法,就优先按约定来办。但要是约定的数额明显太高或者太低,当事人可以让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调整。
4.若受托人是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在无偿委托合同里,受托人只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负责。

2026-01-14 21:51: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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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委托合同违约损害赔偿涵盖实际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实际损失是违约行为直接造成的现有财产减少,像因受托人不履行职责,委托人额外支出费用、财产损毁灭失等。
(2)可得利益损失是合同正常履行时委托人能获得的预期利益,不过其范围不能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损失。
(3)若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或赔偿计算方式,优先按约定执行。当约定数额明显过高或过低时,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
(4)受托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在无偿委托合同里,受托人仅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负责。

提醒:签订委托合同应明确违约赔偿约定,若遇纠纷且对赔偿有争议,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14 21:12: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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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遇到委托合同违约损害赔偿问题时,若存在实际损失,如因受托人不履行职责额外支出费用等,要及时收集相关费用凭证等证据,以便后续索赔。
(二)对于可得利益损失,需证明该利益是合同正常履行时可获得的,且在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可预见范围内,收集相关业务数据、市场行情等证据。
(三)若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或赔偿计算方式,按约定主张赔偿;若认为约定数额明显过高或过低,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调整。
(四)若受托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要收集证明其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证据来要求赔偿;在无偿委托合同中,只有受托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才需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026-01-14 20:02: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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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委托合同违约损害赔偿涵盖实际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有约定按约定履行,受托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损需担责,无偿委托合同受托人仅对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损失负责。
法律解析:
实际损失是违约行为直接造成的现有财产减少,像委托人因受托人不履职额外支出费用、财产损毁等。可得利益损失是合同正常履行时委托人可获的预期利益,不过不能超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范围。若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或赔偿计算方式,优先按此执行,但若约定数额明显不合理,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受托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无偿委托合同里,受托人仅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负责。在处理委托合同违约问题时,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了责任与赔偿范围。若遇到委托合同违约纠纷等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4 18:04:12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刑事被害人授权委托权限有哪些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因此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只有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实施诉讼代理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担。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实体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密切相关的诉讼权利,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另一类是纯粹的诉讼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关系不密切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对于前一类权利,由于与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密切,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对这类权利,需要被代理人特别授权。所谓特别授权,是指被代理人对涉及自己的实体权利的处分事项,专门、明确地授予诉讼代理人特定权限。在诉讼代理实务中,有的委托书只笼统地写上“代理诉讼”、“特别代理”、“全权代理”,这都是不正确的。对此,《民诉意见》第69条专门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正确的授权方法是明确地写明授予何种涉及实体权利的处分权限。对于后一类权利,由于不涉及被代理人实体权利的处分权限,因此无须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当事人如果在授权委托书中,没有写明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有代理权及具体的代理事项,代理人的代理权仅限于第一审或第二审程序,在执行程序中没有代理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能否再委托他人代为进行诉讼,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但由于诉讼代理关系是建立在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的,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因此,在未经被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再委托诉讼代理人,即不能转委托。被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后,并没有剥夺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能力,被代理人仍然可以直接实施诉讼行为,并且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行为不一致时,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为准。但关于法律问题的陈述,则应以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为准。刑事委托书编号:0030委托人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特聘请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案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辩护人的辩护权限(根据事实和法律及刑事辩护委托协议确定权限,由委托人进行确认并在括号内注名):一、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二、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委托人:受托人:(签名)(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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